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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危废常见违法行为 做不好这么罚!

作者:程力专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浏览次数:11503 发布时间:2019-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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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危废常见违法行为 做不好这么罚!

医疗危废常见违法行为 做不好这么罚!

一、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类别分类收集;未使用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违反条款:《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

处罚条款:《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二项 医疗卫生机构有《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卫生监督意见书:你单位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对你单位提出以下整改意见:

1.医疗废物应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

以上意见限XXX改正。

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符合要求的:

违反条款:《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 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和人员活动区以及生活垃圾存放场所,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和防渗漏、防鼠、防蚊蝇、防蟑螂、防盗以及预防儿童接触等安全措施。

处罚条款:《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一项 医疗卫生机构有《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

卫生监督意见书:你单位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对你单位提出以下整改意见:

1. 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和人员活动区以及生活垃圾存放场所,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和防渗漏、防鼠、防蚊蝇、防蟑螂、防盗以及预防儿童接触等安全措施。

以上意见限XXX改正。

三、医疗卫生机构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未保存登记资料的:

违反条款:《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处罚条款:《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项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二条第三项  医疗卫生机构有《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

卫生监督意见书:你单位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现对你单位提出以下整改意见:

1.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以上意见限XXX改正。

四、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卫生机构内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

违反条款:《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  禁止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禁止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

处罚条款:《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医疗卫生机构有《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医疗卫生机构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

卫生监督意见书:你单位在医疗卫生机构内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对你单位提出以下整改意见:

1. 在医疗卫生机构内运送过程中不得丢弃医疗废物/不得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不得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

以上意见限XXX改正。

五、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

违反条款:《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为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必要时,对有关人员进行免疫接种,防止其受到健康损害。

处罚条款:《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三项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卫生监督意见书:你单位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现对你单位提出以下整改意见:

1. 你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为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

以上意见限XXX改正。

六、以下违法行为是环保部门监管职责,卫生部门切勿错误处罚:

 (一)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下列违法行为:

1.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

2.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超过2天未到医疗卫生机构收集、运送);

3.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

4.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5.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

  (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的;

  (三)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将医疗废物交给或委托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

  (四)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卫生机构外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

  (五)转让、买卖医疗废物,邮寄或者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医疗废物,或者违反《条例》规定通过水路运输医疗废物的;

  (六)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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